自营内河水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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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河水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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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介绍Service Introduction
    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各地航务管理机构在接到申办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01

    商务洽谈

    02

    定制需求

    03

    签订合同

    04

    材料整理

    05

    提交审批

    06

    领取证件

    材料清单Bill of materials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组织机构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高级船员配备情况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 复印件
    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相关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 复印件
    靠泊港航协议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交付证件 (点击可查看证件样式)Delivery of certificates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
      • 0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行政服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查看更多

      • 0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查看更多

      • 0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十二条: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有关许可证件;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在办理相应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更换有关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应当交回许可证和有关业务单据。查看更多

      • 0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第25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查看更多

    服务优势Service adva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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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资深顾问服务有保障

    用户数据加密信息有保障

    官方担保支付交易有保障

    集团自营品牌售后有保障

    常见问题Common problem
    • Q:公司只有一艘货船可以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

      A:可以。

    • Q: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哪个部门审批?

      A:上海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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